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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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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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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41122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1122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1122-2023年12月3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市共赢食用菌种植户菌包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428

2024.11.22

******有限公司新建一台10t/h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429

2024.11.22

******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430

2024.11.22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428

关于东宁市共赢食用菌种植户

菌包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共赢食用菌种植户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共赢食用菌种植户菌包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道河镇东村本项目占地面积9950m2总建筑面积3782m2依托现有闲置厂房装修改造建设,项目新建1台4t/h生物质蒸汽锅炉,配置1套除尘设备(旋风+袋式除尘)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万元,占项目总投8.5%。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施工废水回用与洒水、降尘等;运输材料车辆密闭或遮盖,施工建筑材料堆放时采用苫布遮盖,施工现场设置隔尘挡板并强化施工期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建筑垃圾收集后部分可以再利用,无法利用的做到日产日消,用于回填和修路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污水排至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于施肥,不外排锅炉排水及软化处理废水用于灰渣增湿降温和厂区洒水降尘锅炉冷凝水经导排沟收集至集水池中,全部回用于拌料,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建一台4t/h生物质蒸汽锅炉,燃料为致密性生物质压块颗粒料全秸秆,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35m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标准要求筛分工序在密闭的机器内进行;搅拌机内先加水后上料,搅拌机为封闭设备;生产车间封闭管理,及时洒水降尘;灰渣间及锅炉房封闭管理,及时洒水降尘;物料均为袋包包装,入场后立即临库装卸;所有仓库均应封闭管理,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颗粒物≤1.0mg/m3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弃塑料袋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灰渣加湿后暂存在灰渣间,定期清运;除尘器的废布袋、筛出的木块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软化水处理的废离子膜交由厂家负责更换及处理;检修的废机油当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拉走处理,不在厂内存放。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择低噪声、低转速设备、合理布局、封闭厂房,风机置于室内,基础进行减震,出口配套消声器车间使用双层隔声塑钢窗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22

                          牡东环建审【202429

关于******有限公司

新建一台10t/h生物质锅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新建一台10t/h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北河沿村康顺路9号(禄源酒业院内)本厂产能不变新建一台10t/h生物质蒸汽锅炉及配套附属设施与环保设施为企业提供生产供热以及冬季供暖服务。锅炉建成后,现有6t/h生物质蒸汽锅炉变为备用锅炉待新建10t/h生物质蒸汽锅炉发生事故或者故障以及负荷降低,停炉时启动备用锅炉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占项目总投14%。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项目依托现有锅炉房、燃料库房、灰渣暂存场所,不涉及土建,施工期仅涉及锅炉设备安装以及除尘器、烟囱等环保设施的安装,对环境影响较小,废水、粉尘及固体废物等也因装修完毕后随即消失。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锅炉排水及软化处理废水排入现有化粪池+市政污水管网+东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排入绥芬河排放浓度满足《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标准及修改单表2标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建一台10t/h生物质蒸汽锅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料10t/h生物质蒸汽锅炉烟囱现有6t/h生物质蒸汽锅炉备用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新建成40m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灰渣、布袋收尘袋装收集暂存锅炉房内灰渣暂存场所,锅炉房内封闭并且定期洒水降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运营期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锅炉灰渣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袋装收集,暂存于灰渣暂存场所内,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废滤袋不在厂区暂存,由厂家更换回收;软化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不在厂区暂存,由厂家更换回收锅炉维修、保养委托生产厂家,产生的部分废机油由生产厂家带走处理,不在厂区内储存。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采取厂房隔声、风机基础减振措施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22

                          牡东环建审【202430

关于******有限公司

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东宁镇东苑路31号(东宁县生猪屠宰厂院内)。本项目单位预计将现有工程1台1.05MW生物质燃料热水锅炉和1台0.5t/h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拆除,变更为1台1t/h燃油蒸汽锅炉用于生产供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现有主体生产工程及其他辅助设施均不变。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占项目总投8%。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场地内统一收集,其中废钢材等回收后出售给废品站,不能回用的按当地建设部门规定清运至指定地妥善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垃圾收集点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锅炉排水及软化处理废水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经市政管网进入东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绥芬河排放浓度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三级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建1台1t/h燃油蒸汽锅炉采用轻质柴油作为燃料,锅炉烟气经现有工程30m烟囱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油锅炉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采用碳钢材质储罐,设置于锅炉房内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厂界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 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 A中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更换时交由厂家回收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机脱水后暂存于现有工程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设置软连接等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6、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柴油储罐区地面采取防渗措施,为一般防渗,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的要求。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的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的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22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编:157000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宋静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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