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公路养护中心计划对东宁市丹阿公路(东宁口岸连接线)南天门桥(下行)拆除重建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工作,现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询比采购,采购人为东宁市公路养护中心。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东宁市丹阿公路(东宁口岸连接线)南天门桥(下行)拆除重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询比采购
1.2采购人:东宁市公路养护中心。
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4主要项目概况:东宁市丹阿公路(东宁口岸连接线)南天门桥(下行)拆除重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询比采购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
本次采购共分为1个合同包,主要项目工作内容:批复文件内要求的全部招标采购代理工作
2.2服务期限:完成批复文件内要求的全部招标采购代理工作
2.3服务地点:东宁市。
2.4服务标准:符合《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要求。
2.5安全目标:服务过程中无安全事故。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3.1.1资格要求: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
(2)具有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开展相关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能力,需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截图。
3.1.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资格承诺函)。
3.1.3信誉要求
(1)供应商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承担招标代理服务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核查路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网址:******/;
(3)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单位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核查路径:<信用中国>查询网址:******/xinyongfuwu/zhongdashuishouweifaanjian/;
(4)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单位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核查路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址:******/;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采购活动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如核实潜在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及其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3.1.4人员要求:
投入本项目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包含项目负责人1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2人。(需提供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注: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可兼职。
3.1.5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1.6本次询比采购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4.询比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询比文件领取时间: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0日每日9时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6时。
4.2询比文件领取地点:
东宁市公路养护中心(东宁市南山路73号)领取询比采购文件,供应商须提供:1、法人授权书;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供应商联系表一份(包括领取项目名称、联系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以上材料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也可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至******,获取电子版询比采购文件。
5.响应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询比开始时间:2024年11月11日14时00分。
5.2******服务中心(东宁市北中华路与景明街交叉口)。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询比响应文件、未按询比文件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7.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询比采购公告在东宁市门户网站(******/)上发布。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东宁市公路养护中心
地 址:东宁市南山路73号
联 系 人:邢先生
电 话:******
9.其他说明
9.1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由供应商自行前往踏勘。
9.2 本次询比采购采用单信封形式的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来源:交通运输局
撰稿:邢宝玖
校对:袁双伟
一审:邢宝玖
二审:袁双伟
三审:公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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